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大民初字第438号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438号原告刘某某,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解双枝,大武口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武口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国华适用简易程序,依原告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双枝、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1990年10月5日,原、被告在大武口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1年2月4日,生育一女王某(现已成年)。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自2011年起被告沾染上酗酒恶习,经常无故殴打原告,且不让原告与家庭成员之外的任何人来往,被告还多次骚扰原告的母亲生活,2014年7月1日被告又殴打原告,原告忍无可忍向大武口区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和好。但原告回家后被告第二天又去骚扰原告的老母亲,导致原告母亲只得搬至儿子家居住,被告的行为原告已经无法忍受,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家庭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是共同财产应该归被告所有。因为位于银川某甲小区***甲号住房是******分给被告的福利房,位于大武口区某乙小区***乙号住房是被告的残疾补偿金购买的、位于大武口区某某丙小区***丙号住房是被告借款购买的。位于大武口区某某丙小区***丙号住房和大武口区某乙小区***乙号住房都办理了房产证,银川某甲小区***甲号住房没有办理房产证。原告诉状中所述情况不属实,导致离婚是因为原告经常不守家且在2014年6月15日凌晨2时被告发现有其他男人,造成了被告将该男人打伤后被派出所拘留,被告没有骚扰原告的母亲。原告刘某某���本院提交的证据、被告王某某的质证意见:证据一、结婚证一份、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证据二、大武口区法院2014年7月17日民商事审判笔录一份、谈话笔录一份、调解笔录一份、2014年7月12日拍摄照片三张、石嘴山市中医院疾病证明书一份、石嘴山市中医院医疗票据一份、被告2014年7月17日书写的保证书一份(均系复印件),证明1、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2、被告在原告第一次诉讼离婚期间,仍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3、此次原告诉讼系二次离婚诉讼。被告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是为了调解才同意了原告的说法。被告只在28岁之前打过原告,28岁之后没有打过原告。证据三、石嘴山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12月23日报处警登记表六份,证明被告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经常以损坏门锁、掐断电线等方式骚扰原告的母亲,而且在2014年7月4日23时25分将原告的母亲打伤,从而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原告报警事实存在,但是被告没有打原告的母亲。证据四、房产证两份、土地证一份、购房合同一份(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有位于大武口区某乙小区***乙号住房一套,位于大武口区某某丙小区***丙号住房一套,位于银川某甲小区***甲号住房一套。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但是该三套房产不应该分割给原告。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意见为:被告对证据一无异议,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二中的民商事审判笔录、谈话笔录、调解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能够达到被告殴打原告四次和此次诉讼系二次离婚诉讼的目的。对于证据二中的拍摄照片三张、石嘴山市某医院疾病证明书、石嘴山市某医院医疗票据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二中被告书写的保证书因系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三报警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但均系报警人自述,因被告不认可,达不到被告将原告母亲打伤的证明目的;证据四中的位于银川某甲小区***甲号住房一套,因房产证没有办理,本院对该房产不作出处理,对位于大武口区某乙小区***乙号住房一套,位于大武口区某某丙小区***丙号住房一套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某为抗辩原告的主张或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原告刘某某的质证意见:证据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2014年6月16日凌晨2点被告发现自家卫生间内有一男人,被告认为原告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将该男人打伤后,派出所将被告行政处罚的事实。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达到被告证明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目的。证据二、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11月7日因购买银川某甲小区***甲号住房时向被告母亲***借钱53000元的事实。原告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该证据没有原告的签字。证据三、收条一份(复印件),证明位于大武口区某乙小区***乙号房屋款10万元是被告支付的。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恰恰证明位于大武口区某乙小区***乙号房屋是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的。证据四、住院病历4张、体检病历、工伤残��等级评定表各一份(复印件),证明被告因公受伤需治疗,将花费巨大的医疗费用,所以本案财产不应该分割给原告。原告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该证据系复印件。本院对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意见:证据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采信;证据二欠条因被告母亲未到庭无法核实,本院不予确认;原告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均系夫妻共同享有或处分;证据四系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通过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对原、被告证据的认证,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1990年10月5日,原、被告在大武口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1年2月4日,生育一女王某(现已成年)。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自2010年至2014年被告认为原告不守家殴打原告四次,2014年6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发现陌生男人躲在自��家的卫生间,被告认为该男人与原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就将该男人打伤,后被告就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拘留了10日。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大武口区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和好。后仍因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大武口区某乙小区***乙号住房一套,价值15万元;位于大武口区某某丙小区***丙号住房一套价值16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应予以准许。本案中,双方都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原告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不拘小节,导致被告产生合理性怀疑使双方感情出现矛盾,进而导致被告殴打原告情况,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属于过错较大方;被告在双方出现感情矛盾后不能冷静的处理,采取过激方式激化矛盾,在婚��家庭生活中也存在过错。离婚时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考虑到原告的过错程度及离婚后的生活状况,位于大武口区某乙小区***乙号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给被告房屋折价款3万元。考虑到被告一直支付还未大学毕业的孩子生活费和过错程度,位于大武口区某某丙小区***丙号住房归被告所有。对于位于位于银川某甲小区***甲号住房一套,由于该房屋的房产证还未办理,本院对该房产不作出处理,待房产证办理完毕,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或诉讼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判决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位于大武口区某乙小区***乙号住���一套归原告刘某某所有,原告刘某某支付给被告王某某房屋折价款3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位于大武口区某某丙小区***丙号住房归被告王某某所有。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200元,被告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国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

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本判决未生效之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登记结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