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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行非审字第52号

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李胜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7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李胜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行非审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隆尧县城山口路,机构代码:79139634-6。法定代表人赵存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景行,主任科员。被执行人李胜勇。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隆规城罚决字(2014)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隆规城罚决字(2014)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李胜勇作出的隆规城罚决字(2014)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隆规城罚决字(2014)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双喜

代理

审判员  曹 菁

人民陪审员  李海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靖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