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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行初字第13号

胡彦民与五莲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7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彦民,五莲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日行初字第13号原告胡彦民。被告五莲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维强,县长。

原告胡彦民诉被告五莲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尚 华

审 判 员  刘玉玉

人民陪审员  吕佐武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