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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845号

毛家球与宿迁淮海建材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毛家球,宿迁淮海建材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845号原告毛家球。委托代理人吴从军,宿迁市宿城区三棵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迁淮海建材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郑家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业莽、罗童文,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毛家球与被告宿迁淮海建材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家球撤回对被告宿迁淮海建材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毛家球负担。

审 判 长  司杨凯

人民陪审员  左云祥

人民陪审员  索铁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宵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