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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1755号

XX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7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青,刘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755号申请执行人XX青,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强,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关于XX青申请执行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陈礼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龚子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