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源正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柳营路319弄22号甲102、104室。
法定代表人:张红,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被告:张斌。
原审
被告: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常和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龚翼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上海华源正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斌、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7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华源正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华源正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华源正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滨
审判员 吴平生
审判员 赵全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