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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69号

鄂继业与山东中合农产品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鄂继业,山东中合农产品市场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69号

申请执行人:鄂继业。

被执行人:山东中合农产品市场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吕贤友本院在执行鄂继业与山东中合农产品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鄂继业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立欣

审判员  刘崇胜

审判员  刘光颖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传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