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0)蓬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高巍、张秀梅、高丕清、李明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高巍、张秀梅、高丕清、李明与邹显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1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邹显峰账户中存款2642元,于2015年1月30日已将执行款264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高巍、张秀梅、高丕清、李明,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执结。至此,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高巍、张秀梅、高丕清、李明与邹显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