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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5444号

重庆亿达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余新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7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亿达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余新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5444号原告重庆亿达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33号渝州五金机电城L区43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3280-9。法定代表人郭洁财,职务经理。被告余新柱,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亿达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新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亿达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亿达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亿达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新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98元,由原告重庆亿达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兰 霞

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

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曼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