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5444号原告重庆亿达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33号渝州五金机电城L区43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3280-9。法定代表人郭洁财,职务经理。被告余新柱,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亿达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新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亿达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亿达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亿达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新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98元,由原告重庆亿达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兰 霞
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
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曼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