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泽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林岩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小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传之。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广民初字第0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晓燕
代理
审判员 张 琨
代理
审判员 华敏洁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