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991-1号申请人李遂柱。被执行人潘国栋。申请人李遂柱与潘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潘国栋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执字第9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保福
审判员 蔡木军
审判员 马鹏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书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