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中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衡国军,男,生于1972年5月1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被告刘俊,男,生于1964年7月2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晓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