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529号原告刘库,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赵引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库与被告赵引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库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引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库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晓玲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