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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0529号

刘库与赵引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库,赵引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529号原告刘库,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赵引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库与被告赵引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库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引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库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晓玲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