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姜召文,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李霞,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孙乐恒,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浏阳市河口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洪江,董事长。本案在执行姜召文与李霞、孙乐恒、浏阳市河口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姜召文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加贝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涛
代理
审判员 徐玉祝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毕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