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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167号

姜召文与李霞、孙乐恒、浏阳市河口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7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召文,李霞,孙乐恒,浏阳市河口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姜召文,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李霞,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孙乐恒,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浏阳市河口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洪江,董事长。本案在执行姜召文与李霞、孙乐恒、浏阳市河口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姜召文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加贝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涛

代理

审判员  徐玉祝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毕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