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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民二初字第00441号

陈金哲与XX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金哲,XX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二初字第00441号原告陈金哲,男,住绥中县。被告XX春,男,住兴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哲诉被告XX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金哲撤回起诉。诉讼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邮费8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董 岩

审 判 员  徐国峰

人民陪审员  陈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