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立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靳桂宝,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上诉人靳桂宝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立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靳桂宝上诉称,一审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违反民事诉讼关于立案程序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在“起诉和受理”一节中明确规定了民事立案的条件,规定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材料时只做程序性的审查,不得对案件本身的实体内容未审先定。上诉人的一审起诉状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且根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物权性权利,法律给予物权保护。所以说,一审的裁定是罔顾事实,违背法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靳桂宝作为原审起诉人其向闫桂祥主张返还其所承包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款,但其未能提供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故其与闫桂祥之间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为此,原审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对靳桂宝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靳桂宝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淑君
审判员 刘亚峰
审判员 焦 青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剑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