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胜,理事长。被告汪正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汪正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任 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宇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