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505-2号
申请执行人:孟凡厚,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刘峰,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李芹。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2014)周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凡厚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峰、李芹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人孟凡厚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刘峰、李芹应履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崔景禹执行员 马鲁文执行员 王 亮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生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