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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字第505-2号

孟凡厚与李芹、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凡厚,刘峰,李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505-2号

申请执行人:孟凡厚,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刘峰,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李芹。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2014)周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凡厚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峰、李芹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人孟凡厚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刘峰、李芹应履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崔景禹执行员  马鲁文执行员  王 亮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生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