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南民初字第118号

候思林与邓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6
公开日期
2015-04-18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候思林,邓瑞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候思林,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被告邓瑞明,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思林诉被告邓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思林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候思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候思林负担。

审判员 鲁 永 洪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米色木日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