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樊晔,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孙永旭,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朝鲜族,密山市中山外语学校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晔与被执行人孙永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向孙永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孙永旭履行给付义务,孙永旭在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刚
代理
审判员 王影坤
代理
审判员 边永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