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密执字第219号

樊晔与孙永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晔,孙永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樊晔,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孙永旭,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朝鲜族,密山市中山外语学校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晔与被执行人孙永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向孙永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孙永旭履行给付义务,孙永旭在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刚

代理

审判员  王影坤

代理

审判员  边永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