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行政���定书(2015)定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佘学友,男,汉族。
被告:定远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成山,县长。
原告佘学友诉被告定远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行政颁发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以所诉被告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学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佘学友负担。
审 判 长 吴少杰
审 判 员 杨孝平
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