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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行初字第00003号

佘学友与定远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学友,定远县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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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行政���定书(2015)定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佘学友,男,汉族。

被告:定远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成山,县长。

原告佘学友诉被告定远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行政颁发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以所诉被告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学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佘学友负担。

审 判 长  吴少杰

审 判 员  杨孝平

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