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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流民初字第5656号

沈升福与李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沈升福,李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流民初字第5656号原告沈升福,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李兰,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陈银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升福诉被告李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升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升福负担。

审 判 长 易 炜

人民陪审员 杜 姜

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春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