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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民初字第00025号

苏春燕与崔文峰、李花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苏春燕,崔文峰,李花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苏春燕,女,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委托代理人黎汉斌,宁强县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文峰,男,住陕西省宁强县毛坝河镇。被告李花芳,女,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春燕与被告崔文峰、李花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春燕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春燕申请撤回诉讼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春燕负担。

审判员  于怀疆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惠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