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苏春燕,女,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委托代理人黎汉斌,宁强县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文峰,男,住陕西省宁强县毛坝河镇。被告李花芳,女,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春燕与被告崔文峰、李花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春燕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春燕申请撤回诉讼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春燕负担。
审判员 于怀疆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惠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