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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70号

文德运与广西桂果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德运,广西桂果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70号

申请执行人:文德运。

被执行人:广西桂果食品有限公司,现住兴安县崔家乡长冲村委。本院在执行文德运申请执行广西桂果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仲裁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兴劳人仲案字第9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正胜

审 判 员  赵忠杭

代理

审判员  李夷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冬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