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079号原告王传义,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李刚,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义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义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传义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王传义负担。
审 判 长 邵照学
人民陪审员 侯俊茂
人民陪审员 张景川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玉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