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商初字第00058号

原告必康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正大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必康制药江苏有限公司,山东正大医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0058号原告必康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安庆路46号。法定代表人刘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玲,该公司职员。被告山东正大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诗仙路6号。法定代表人白兴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必康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正大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必康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必康制药江苏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必康制药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1元,减半收取355.5元,由原告必康制药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广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