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法行非审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凤园路15号。法定代表人黄伟,主任。被执行人贺某某,男,1972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谢某某,女,1981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现住重庆市长寿区。案由:行政处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长计生征字第9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7日对被执行人贺某某、谢某某作出(2014)年长计生征字第9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因被执行人贺某某、谢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某某、谢某某未自觉履行(2014)年长计生征字第9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作出的(2014)年长计生征字第9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4)年长计生征字第9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颖
审 判 员 李昌斌
代理
审判员 胡 梦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朝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