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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行字第981号

申请执行人连华杏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汇鑫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华杏,福建省大田县汇鑫铸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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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行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连华杏,男,住址大田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汇鑫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仙人谷。法定代表人丁华通,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田劳仲案(2014)169号裁决书,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汇鑫铸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汇鑫铸造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汇鑫铸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2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汇鑫铸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76.2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田劳仲案(2014)169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

审 判 长  池 伟

审 判 员  范美平

代理

审判员  陈源肖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