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民执字第100号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龙威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訾喜。
委托代理人:孙传生。
被执行人:郭亚丽,女,汉族,职员。申请执行人桦甸市龙威牧业有限公司与郭亚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了(2014)桦民二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桦甸市龙威牧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亚丽于2015年2月13日将执行款15,944.00元交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将上述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桦甸市龙威牧业有限公司。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孝民
审 判 员 张文亮
代理
审判员 朱北斗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