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桦民执字第100号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龙威牧业有限公司与郭亚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桦甸市龙威牧业有限公司,郭亚丽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民执字第100号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龙威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訾喜。

委托代理人:孙传生。

被执行人:郭亚丽,女,汉族,职员。申请执行人桦甸市龙威牧业有限公司与郭亚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了(2014)桦民二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桦甸市龙威牧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亚丽于2015年2月13日将执行款15,944.00元交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将上述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桦甸市龙威牧业有限公司。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孝民

审 判 员  张文亮

代理

审判员  朱北斗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