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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533号

原告屈民安与被告王莉莉、王红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屈民安,王莉莉,王红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533号原告屈民安,男,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花园乡屈庄村。委托代理人王政道、盖慧仙,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是律师。被告王莉莉,女,199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花园乡屈庄村。被告王红旗,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民安与被告王莉莉、王红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民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允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东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