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533号原告屈民安,男,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花园乡屈庄村。委托代理人王政道、盖慧仙,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是律师。被告王莉莉,女,199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花园乡屈庄村。被告王红旗,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民安与被告王莉莉、王红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民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允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东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