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084号原告邓杰,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胡艺,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杰与被告胡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杰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杰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交纳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石 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行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