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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69-3号

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69-3号

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瑞金北村32-2号,组织机构代码78065227-9。

法定代表人:储海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雷,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义安北路94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尚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朱治能

审判员  汪 寒

审判员  张宏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玢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