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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437号

郑秋星与陈洪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秋星,陈洪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437号原告郑秋星,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委托代理人余炳然,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陈洪照,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秋星与被告陈洪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秋星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蔡国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世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