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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119号

何艳华与张楠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何艳华,女,48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张楠,男,37岁,汉族,现住集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集民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楠在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板机务段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楠的工资收入309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宏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