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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法执字第10-1号

申请执行人孙臣与被执行人于立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臣,于立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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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孙臣,男,1968年出生。被执行人于立宝,男,1979年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责人刘继元,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佳前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4)佳前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庆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兆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