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保字第00020���申请人宋辉。被申请人刘震,铜山区三堡中心中学教师。申请人宋辉因与被申请人刘震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震的工资4万元,申请人自愿交纳担保金30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震的工资款4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虹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