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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民一终字第1092号

范秀霞与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铭公司,范秀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潍民一终字第1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铭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秀霞。

上诉人嘉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秀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3)寿民初字第4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0日,嘉铭公司(乙方)与范秀霞(甲方)签订商铺委托管理合同(以下称托管合同),约定:范秀霞将其购买的位于寿光群利商住中心名仁摩登城项目商场区的2227号商铺一套委托给嘉铭公司代为管理,委托期限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共计5年。关于商铺托管收益标准约定如下:嘉铭公司自2013年10月1日开始至2015年9月30日止按照每年10488元的托管收益标准支付,于每年的9月1日至30日一次性存入范秀霞指定帐户。范秀霞同意于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时间段将商铺无偿委托给嘉铭公司培育商场,嘉铭公司有权进行内部改建、装修及收取经营收益。若嘉铭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足额向范秀霞支付托管收益,每迟延一日,按应付款的1‰向范秀霞支付违约金。另,托管合同第三条第四项对委托管理期间得到收益的条件作了约定,即:1、甲方一次性付款购买商铺的,必须已结清全部款项;2、甲方采用银行按揭方式购置商铺的,必须办妥合法有效的按揭贷款手续且准时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托管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嘉铭公司未按约定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托管收益10488元。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收据、契税完税证、托管合同、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托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范秀霞将商铺交付给嘉铭公司使用、收益,嘉铭公司应按约定每年支付租金10488元,其未按双方约定的期限支付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租金10488元不当,应承担清偿责任。范秀霞要求嘉铭公司支付租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嘉铭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嘉铭公司支付范秀霞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房屋租金1048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由嘉铭公司负担。宣判后,嘉铭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0年5月12日签订托管合同后,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托管费31464元,但被上诉人至今未将涉案商铺交付给上诉人经营使用,原审仅以2011年1月6日的寿光日报d3版宣传材料认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房屋租金是错误的,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房屋租金,相反被上诉人应返还上诉人已支付的租金31464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范秀霞答辩称:双方签订托管合同后商铺已予交付,上诉人欠付的租金应予偿付。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托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托管合同约定的被上诉人得到托管收益的条件中并未涉及商铺的交付问题,原审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托管收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应返还其已支付的31464元租金问题,系独立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在原审时并未提起反诉,本院不予审理。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元,由上诉人嘉铭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尹 义

代理

审判员 张 敏

代理

审判员 徐 鑫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瑞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