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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370号

陈明镇与林燕茹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明镇,林燕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370号申请执行人陈明镇,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林燕茹,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明镇与被执行人林燕茹债权纠纷的(2012)泉民终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林燕茹偿还借款人民币71966.62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明镇因被执行人林燕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民终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庄志强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