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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执字第00063号

刘玉朝与岳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朝,男,汉族,1956年1月25日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岳发青,男,汉族,1962年2月15日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村居民。本院根据刘玉朝的申请,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的刘玉朝与岳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0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岳发青按照(2014)旬阳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2月16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㈠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旬阳执字第00063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执行费350.00元由岳发青负担。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