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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执字第00263号

胡艳玲与闵平、黄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艳玲,闵平,黄利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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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执字第00263号申请执行人胡艳玲。被执行人闵平。被执行人黄利华。系被执行人闵平妻子。本院(2013)鄂广民初字第01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闵平、黄利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广民初字第019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前富

审判员  陈 浩

审判员  胡跃先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安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