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执字第00263号申请执行人胡艳玲。被执行人闵平。被执行人黄利华。系被执行人闵平妻子。本院(2013)鄂广民初字第01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闵平、黄利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广民初字第019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前富
审判员 陈 浩
审判员 胡跃先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安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