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张凤平,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被告林海青,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被告赖金香,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平与被告林海青、赖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凤平以其欲与被告林海青、赖金香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0元,由原告张凤平负担。
审判员 林勤富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