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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382号

张凤平与林海青、赖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凤平,林海青,赖金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张凤平,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被告林海青,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被告赖金香,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平与被告林海青、赖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凤平以其欲与被告林海青、赖金香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0元,由原告张凤平负担。

审判员  林勤富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