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026号

夏东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东方,陈达甦,朱春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夏东方。被执行人陈达甦。被执行人朱春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东方与被执行人陈达甦、朱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达甦、朱春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达甦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成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 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