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夏东方。被执行人陈达甦。被执行人朱春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东方与被执行人陈达甦、朱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达甦、朱春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达甦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成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 旋 搜索“”
夏东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夏东方。被执行人陈达甦。被执行人朱春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东方与被执行人陈达甦、朱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达甦、朱春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达甦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成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 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