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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238号

李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陈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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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李某,自报无职业。被告陈某甲,现在武汉市司���局何湾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樊静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陈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陈某乙。双方婚后感情尚可。由于被告陈某甲生活不检点,染上吸毒恶习,后于2014年9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收容强制戒毒,强制戒毒的期限是两年。这件事对我造成很大伤害,我已心灰意冷无法与被告陈某甲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某乙由我抚养;诉讼费由我承担。

被告陈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知道自己错了,伤了���子的心。我现在已经接受强制戒毒五个月,目前情况良好。我此次接受强制戒毒的期限为两年,如果表现好可以提前半年出来。我在戒毒所里非常想念家人,我好好表现争取明年3月出来。我们的孩子还小,我也很珍惜家庭,请求原告给我一次机会,我保证悔改不会复吸。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陈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9月,被告陈某甲因吸毒被武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收容强制戒毒两年。2015年1月,被告陈某甲被转至武汉市司法局何湾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现被告陈某甲已接受强制戒毒5个月,目前情况良好。原告李某以被告陈某甲吸毒并被收容强制戒毒,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某甲承认了错误并保证悔改,表示希望维持完整的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故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且已共同生育一子陈某乙,婚生子陈某乙现尚未满周岁。由于被告陈某甲吸毒并被收容强制戒毒,对原告李某造成伤害,以致夫妻关系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被告陈某甲有认错悔改的意思表示,且在戒毒所内表现良好,原告李某应珍惜夫妻感情,给被告陈某甲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故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 静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保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