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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民初字第00112号

朱俊琍与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朱俊琍,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朱俊琍。被告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枫林路25号。法定代表人吴波。

原告朱俊琍诉被告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周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俊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俊琍诉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共计40000元,经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232号仲裁后已支付29900元,还欠10100元,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工资10100元。被告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应军、朱俊琍、许克勇(朱俊琍之丈夫)等八人于2014年3月28日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工资496500元(其中朱俊琍2012年-2014年1月的未付工资47000元)。申请人朱俊琍提交了一张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吴波向申请人许克勇、朱俊琍出具的欠条,内容为:“今由许克勇、朱俊琍结余费用伍万玖仟捌佰元(59800)此款于2014.6.25前全额支付清。吴波2014.2.21”。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232号仲裁裁决书,对于八位申请人主张吴波向其出具的欠条金额仅为2012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资,被申请人没有支付过八位申请人2013年以后的工资,仲裁认为,八位申请人主张的2012年以后未付工资数额比例明显偏高,同时根据常理,被申请人在2014年2月出具给申请人的欠条应当是2014年1月以前的工资,且除了欠条之外,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因此对于八位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未支付的工资数额不予认定,对于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各申请人的工资根据提供的欠条认定,同一张欠条上列有两个债权人、各债权人之间各自享有的债权不明确的则平均分配,故裁决:“被申请人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许克勇工资29900元、朱俊琍工资29900元、白有丰工资13000元、王军成工资47000元、张恩春工资25917元、吴和云工资25600元、刘应军工资33416元、吴和霞工资45500元”。原告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该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2014年9月22日、2014年11月17日,朱俊琍等申请人分别就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23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又查明:申请人刘贤先等7人(包括原告在内)于2014年12月30日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支付7位申请人剩余工资99159元(其中朱俊琍10100元)。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以仲裁申请书所提的仲裁请求已在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232号和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239号中作出处理,仲裁裁决书已送达给申请人,现已经通过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为由,不再重新审理,于2015年1月4日作出常劳人仲案不字(2015)第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上述事实,有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232号、第239号仲裁案卷、常劳人仲案不字(2015)第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2014)熟虞执字第00813、01142-01144号结案通知书、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超过法定十五日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申请人朱俊琍于2014年3月28日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俊琍2012年至2014年1月的未付工资47000元,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232号仲裁裁决书,对于八位申请人主张吴波向其出具的欠条金额仅为2012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资,被申请人没有支付过八位申请人2013年以后的工资,仲裁认为,八位申请人主张的2012年以后未付工资数额比例明显偏高,同时根据常理,被申请人在2014年2月出具给申请人的欠条应当是2014年1月以前的工资,且除了欠条之外,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因此对于八位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未支付的工资数额不予认定,而对于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各申请人的工资根据提供的欠条认定,同一张欠条上列有两个债权人、各债权人之间各自享有的债权不明确的则平均分配,故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朱俊琍工资29900元。原告朱俊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未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30日,申请人朱俊琍就2013年工资款10100元主张又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经审查,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4日作出常劳人仲案不字(2015)第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中明确申请人许克勇的仲裁请求已在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232号中作出处理,仲裁裁决书已送达给申请人,且已通过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不再重新审理。现原告朱俊琍又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工资款10100元,缺乏依据,故对原告朱俊琍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俊琍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

审判员  周婷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