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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966号

河南丹尼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红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丹尼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红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966号原告河南丹尼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管城区一马路8号银基商贸城八楼0811号。法定代表人李荣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献忠,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陈红珍。

原告河南丹尼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红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海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