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柳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非法牟利,受钟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雇佣,为开设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浦南路358弄9号101室、盈港路453号港隆国际大厦的赌场介绍赌博人员顾某某、邵某某、马某(均为未成年人),并获取好处费。另查明,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钟某某、朱某某、陈某、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借条,收条,证人顾某、邵某某、顾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受雇在赌场内工作,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亦可从轻处罚;但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从犯、自首、应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2)普少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张某某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
审判员 程程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