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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法民初字第17号

马某某与线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线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康法民初字第17号原告马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91年11月19日,小学文化,农民。被告线某某,男,回族,生于1997年12月10日,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线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明清

审 判 员  包原福

代理

审判员  马进海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雪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