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齐国柱,男,南皮县。被告齐文霞,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国柱、齐文霞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邢家德代
审判员 周家歧代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