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星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桂林仔家味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法定代表人伍品忠,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群峰。本院在执行桂林仔家味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群峰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查询房产管理、车辆管理及银行等部门,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3)星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维光
审 判 员 汪建林
代理
审判员 屈 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萝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