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非执字第00017号
申请执行人: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明光市池河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姜道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井宏图,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沈如春,农民。
被执行人:桑玉家,农民。申请执行人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与被执行人沈如春、桑玉家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征决字(2014)87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2月9日以(2014)明非审字第0005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决字(2014)87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怀宁
审 判 员 任 仁
代理
审判员 卞广庆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